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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潘麒名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李美貞
潘榮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判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 建號」之記載,更正為「溝美段337 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所為判決,其附表內關於「溝美段377 建號」之記載,有誤寫之情事,應載為「溝美段337 建號」方屬正確,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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