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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李許美秀
訴訟代理人 李榕浩
被 告 廖玉仔
訴訟代理人 張秀靜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亦明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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