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桓文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蔡明樹律師
反 訴被 告 和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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