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344,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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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蔡長鶴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被 告 洪清陽
訴訟代理人 洪鄭金女
被 告 洪清松
蔡 在
曾春霞
洪有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武郎
被 告 蔡安祿
洪坤南
洪有登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有明
被 告 林文政
林文燦
林文祥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景政
被 告 洪葫爐
謝春生
蔡陸欽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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