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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徐昌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被 告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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