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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昌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梁家豪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誓鋒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4 萬6,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88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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