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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7號
反訴 原 告 林國忠
反訴 被 告 顏啟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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