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535,2017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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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原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南端、尤彰寶即典坤企業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7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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