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643,201705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謝麗莉即麗虹企業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