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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3號
原 告 蘇素存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郭春琴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李民興
李錦鶴
李忠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月7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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