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訴,780,2017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0號
原 告 詹宗一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詹羽生、莊明樺、曾華鉦、陳俐全間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壹佰柒拾陸元,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之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592元。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民事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詹羽生名下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6,91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房份權利1/6 存在。

㈡被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就上開土地為處分之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法律關係不存在。

原告嗣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追加莊明樺、曾華鉦、陳俐全為被告,並於106 年5月4 日具狀追加聲明為先、備位聲明。

先位聲明: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詹羽生所有如附表所示全體公業財產有1/4 之派下權房份權利存在。

㈡確認被告與莊明樺、曾華鉦、陳俐全地政士間於104 年2 月3 日就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之土地,面積6,91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抵付標售代辦費8,299,200 元之契約關係不存在。

備位聲明: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祭祀公業詹羽生所有如附表所示全體公業財產有1/6 之派下權房份權利存在。

㈡確認被告與莊明樺、曾華鉦、陳俐全地政士間於104 年2 月3 日就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之土地,面積6,916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抵付標售代辦費8,299,200 元之契約關係不存在。

本件原告主張先、備位聲明中第1項依前揭說明,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

另追加之先、備位聲明中第2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抵付標售代辦費8,299,200 元之契約關係不存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與前開聲明應併算之。

三、原告主張祭祀公業詹羽生之總財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價值為101,213,800 元,而原告先位聲明中第1項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1/4 ;

備位聲明中第1項則主張其派下權比例為1/6,依前揭說明,應以價額最高者即先位聲明中第1項為準。

故前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303,450元。

另原告先、備位聲明中第2項主張被告間之契約關係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299,2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說明應合併計算,經核應為33,60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76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1,592元,尚應補繳286,176 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均坐落│面積(平方│追加起訴時公│價額(元,不滿│
│    │於屏東縣恆春鎮)│公尺)    │告現值(元/ │1 元部分四捨五│
│    │                │          │平方公尺)  │入)          │
├──┼────────┼─────┼──────┼───────┤
│1   │水泉段324地號   │19,025    │2,000       │38,050,000    │
├──┼────────┼─────┼──────┼───────┤
│2   │水泉段336地號   │6,916     │2,000       │13,832,000    │
├──┼────────┼─────┼──────┼───────┤
│3   │水泉段336-1地號 │4,610     │2,000       │9,220,000     │
├──┼────────┼─────┼──────┼───────┤
│4   │水泉段354地號   │1,245     │7,200       │8,964,000     │
├──┼────────┼─────┼──────┼───────┤
│5   │水泉段354-1地號 │16        │7,200       │115,200       │
├──┼────────┼─────┼──────┼───────┤
│6   │水泉段355地號   │2,361     │1,400       │3,305,400     │
├──┼────────┼─────┼──────┼───────┤
│7   │水泉段355-1地號 │3,832     │7,200       │27,590,400    │
├──┼────────┼─────┼──────┼───────┤
│8   │水泉段355-2地號 │19        │7,200       │136,800       │
├──┴────────┴─────┴──────┴───────┤
│價額合計101,213,800元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