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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0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詹羽生
法定代理人 詹榮旗
上 訴 人 陳俐全
莊明樺
曾華鉦
被 上訴人 詹宗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9 萬9,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7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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