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重訴,11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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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陳居發



簡國榮

簡農政
郭菊春
李國明
李同明
李耀明
李細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被 告 李聰賢
李居上
李士杰
李士宏
李士元
李昌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淑
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方昌源
李明傑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天賜
被 告 李慶賀
訴訟代理人 李黃英珠
被 告 李福旋
訴訟代理人 李家竹
被 告 李福隆
訴訟代理人 陳貴菊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李福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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