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重訴,126,2017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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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廖春枝
原 告 廖維勇
原 告 廖春梅
原 告 廖春芳
原 告 廖峻彬
原 告 廖峻雄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廖春枝
被 告 利純育
訴訟代理人 鍾治漢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並應先向保險公司請求強制責任險保險金給付事宜,並將得請求之強制責任險保險金數額陳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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