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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原 告 蕭裕益
訴訟代理人 林錦如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蕭清木
訴訟代理人 蕭富元
被 告 蕭宏蘭
被 告 柯雪雰
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定於107 年4 月1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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