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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茹川
魏月青
王麒登
王伊翎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何偲語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寶路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入川達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林樹
邢雨龍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海清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益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87,4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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