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5,重訴更(一),1,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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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明轉
林坤教
林坤富
林苜莉
林瑞月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嬌等65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4 萬1,6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7,377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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