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勞執,7,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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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號
聲 請 人 邱玥籈
相 對 人 尚海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八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由屏東縣政府勞工處進行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6 、7 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3,277元,分3 期各於106 年9 月10日、9 月20日、9 月30日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調解成立後,僅於106 年9 月10日給付7,000 元,其餘16,277元均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23,277元,並約定如上日期分期給付之事實,已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據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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