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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
被 告 李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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