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0023,2017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怡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鎮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和解書、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核該立和解書人甲方係為「林怡萱、孫煜富」,尚無從推知本件聲請人林怡萱得就第三人「孫煜富」之債權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