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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怡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楊鎮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和解書、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核該立和解書人甲方係為「林怡萱、孫煜富」,尚無從推知本件聲請人林怡萱得就第三人「孫煜富」之債權部分請求之依據為何。
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否則應更正本件請求標的金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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