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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鄭秀梅即鄭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個月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個月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延滯金之計收以三個月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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