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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秀方
上列聲請人與傅通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傅通華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之清償期為民國106年7 月21日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催告通知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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