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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74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日新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彰峰
上列聲請人與林國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加蓋日新廣場管理委員會之大印。
二、請提出日新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坐落於日新廣場管理委員會大樓3樓之7號建築物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釋明管理費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
五、請釋明是否請求利息,並陳明確定之利息起算日。(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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