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0256,201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2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王鴻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王鴻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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