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0624,20171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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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冠儀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時儀
上列聲請人與潘家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補正資料之高鐵工具箱紀錄表,聲請人僅出工43天,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按出工180 天計算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承上,按工具箱紀錄表形式上記載觀之,債務人潘家慶亦為工人之一,故請釋明向其請求工資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契約書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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