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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1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董岳衡
債 務 人 林雨清即伍寅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伍寅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本金帳款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欠租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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