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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債 務 人 張志赫即張竣程
張崇琳
張祐翔即黃郁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祐翔即黃郁淳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郁淳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志赫即張竣程、張崇琳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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