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249,2017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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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陳星即石貴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石貴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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