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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邵軒
債 務 人 堅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登清
兼
債 務 人 趙慶章兼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玟淑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趙偉翔即趙朝陽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趙玟淑、趙偉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__。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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