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546,20170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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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邵軒
上列聲請人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趙玟淑、趙偉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堅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含全體股東、趙朝陽之繼承人)。

二、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請於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補正「債務人趙玟淑、趙偉翔應就繼承被繼承人趙朝陽之遺產範圍內,與堅良有限公司、趙慶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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