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1616,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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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張淑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金之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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