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張淑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本金之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