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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鏞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鏞璋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70,000 元,約定自101 年5 月23日起至108 年5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 月20日止累計232,335 元未給付,其中230,534 元為本金;
1,301 元為利息;
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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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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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 黃鏞璋 │自民國106 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3.49│
│ │230,534元 │ │2 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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