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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洪金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肆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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