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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宋滿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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