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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蘇碧麟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蘇碧圍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李蘇碧霞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蘇春林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蘇銘強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吳冠緯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蘇家弘即蘇來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收取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五收取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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