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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與郭清泰即友量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出貨單5 紙(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之客戶簽收欄為空白,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貨款之依據, 並應提出確定出貨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收款對帳單明細表無商品價額於數量之記載,故請提出貨款總計金額為新臺幣2,791,459 元之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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