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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包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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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6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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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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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444元 │自民國97年3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1│97年4月28日 │逾期6 個月內按計息│
│ │ │月27日起 │ │ │ │利率10% ,逾期超過│
│ │ │ │ │ │ │6 個月部分,按計息│
│ │ │ │ │ │ │利率20% 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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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6,332元 │自民國97年7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17│97年8月17日 │依核准貸款額度千分│
│ │ │月16日起 │8 月31日止 │ │ │之二按月計付新臺幣│
│ │ ├──────┼──────┼──────┤ │60元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日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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