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潘信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