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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舜爵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許玲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玲玉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於106 年4 月1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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