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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東山河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峯
上列聲請人與胡雪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區分所有權人為胡雪昭,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胡雪雲請求管理費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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