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2984,2017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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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賜德
上列聲請人與温世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已為拒絕往來戶之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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