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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4號
債 權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 理 人 章百里
債 務 人 黃萬英即徐明賢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美雲即徐明賢之繼承人
徐正屏即徐明賢之繼承人
徐秀英即徐明賢之繼承人
徐秀蘭即徐明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上開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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