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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張明麗
上列聲請人與鍾名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租賃倉庫之契約書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電費、水費帳單或繳款收據。
三、請提出匯款紀錄證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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