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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國慶
上列聲請人與潘玉清、李秀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之匯款收據所示,聲請人僅給付債務人新臺幣14,378,400元,故請釋明對債務人請求欠款15,000,000元之依據。
二、請釋明對潘玉清、李秀芳之請求是否為同一筆債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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