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262,201706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伍怡蓁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何美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新臺幣伍佰元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美鳳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裁定命其提出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聲請人於106 年5 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