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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華祥任
上列聲請人與陳永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書至債務人戶籍地,並提出收件人回執(須有收件人簽收之字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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