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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美琪
上列聲請人與墾丁公園大亨委員會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墾丁公園大亨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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