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PTDV,106,司促,3507,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國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申請之臺東企銀現金卡專用申請書之約定條款,以資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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