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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徐駿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哲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委託聲請人代辦登記之委託書或契約書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除聲請狀所附各項規費收據外,請提出各筆代辦費(共計新臺幣62,000元)之收據或收費標準。
三、查應收明細表日期民國104 年12月11日、支出項目謄本費-土地銀行申請之金額新臺幣80元部分,請提出其收據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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