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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玉山
上列聲請人與戴家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放款、還款明細與加速條款之相關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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